第九条

有效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单独申请房屋登记,但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