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其他登记第七十条有效对登记机构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登记申请,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可以协助办理查封、预查封登记;已记载于登记簿的,不予协助办理查封、预查封登记。查封、预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查封、预查封的房屋权属相关内容与登记机构记载的房屋权属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协助办理查封、预查封登记。解除查封、预查封或者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轮候查封效力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