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办理下列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并将查看结果予以记载:(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