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已修改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进行备案:(一)营业执照正、副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工程技术、财务、统计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