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