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整体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