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