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开发企业资质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的要求;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物业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