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对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评估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保护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评估结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