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填埋方式进行垃圾处理,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