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