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