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水资源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生产节水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设备,去产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设施,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