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流域水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义务,防止、减少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