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流域水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义务,防止、减少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