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水环境质量底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流域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确定流域各控制单元、考核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