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经营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