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经营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