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总运力未达到三十客位以上;(三)未按照经营航线运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