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