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作物秸秆还田,加强秸秆还田的技术指导。鼓励利用农作物秸秆编制草帘、草绳和用于畜禽养殖、防沙治沙等。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支持秸秆工业化利用。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发、推广、利用。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