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列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