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