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教育培养,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培育优良校风、学风。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