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