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一)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预防、排查工作;

(三)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分类指导、对调解员进行培训;

(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七)及时纠正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