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