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绿化保护带内的植树造林,在树种选用、栽植技术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

植树造林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及其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由批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