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批准的矿山设计实施开采矿产资源,不得采富 弃贫、采厚弃 薄,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应当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 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和 浪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