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九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填报矿产储 量表,进行储量登记。探矿权人探明的矿产储量、采矿权申请人拟占用的矿产储量、建设工程拟压覆或者建设工程 压覆的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采出的矿产储量,按前款规定进行矿产储量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