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