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有效科技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宫)应当发挥展示、传播、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常年面向公众开放,并逐步实行免费。对学生、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运行经费困难的,本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