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拟定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普工作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科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