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拟定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普工作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科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