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活饮用水水源、重要工业项目用水水源、绿洲边缘生态用水水源为重点区域,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