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在凿井前应当提交凿井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凿井工程竣工后,经取水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