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 行业技术规范 的安全设施。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并须有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文件,应当有论证矿山开采安全条件的内容;矿 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内容 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