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一般矿山事故处理工作不得超过60日;重大矿山事故处理工作 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