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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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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十八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费用。安全技 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矿山事故和职业危害以及进行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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