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国家没有规定课时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进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72小时,新进矿的地面作业人员和露天矿作业人员 ,不少于440小时;

(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不少于24小时;

(三)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培训。

矿山企业应当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考核内容由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