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 矿长,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

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矿长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共同签发《矿山企业矿长安 全资格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资 格证》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