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