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标准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