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