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