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已废止本县实行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责。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