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