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三)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