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表彰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工作中,优先支持节能产品、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