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注重宜居、景观、游憩等功能。城市园林建设应当加强湿地保护,防止湿地功能退化。禁止城市规划区湿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休闲度假等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