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注重宜居、景观、游憩等功能。

城市园林建设应当加强湿地保护,防止湿地功能退化。禁止城市规划区湿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休闲度假等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