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电力、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义务植树地域规划、水电设施、道路交通建设等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