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干预农村审计活动的,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登记备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