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权与审计范围第十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开办的经济联合体;(四)以农村集体资产全资经营或者控股经营的合作社、协会等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